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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虚拟货币新修订的相关法案条例2023-07-02 21:04:03 阅读:360
香港作为世界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和自由港,拥有极其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和极低的税率,加之毗邻内地的优势地理条件,也成为了洗钱的天堂,今天六月正式施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及其他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的修订则》是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的重大法案。 香港作不世界 目录 一、政策详情 二、全面监管 01 政策详情(1)详情: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欢迎立法会7日通过《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 加强香港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并就虚拟资产活动制订整全而平衡的监管框架以保障投资者,从而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经修订后,从事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业务者,必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领牌照。相关人士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及遵守《打击洗钱条例》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包括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和备存纪录等规定,以及其他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例如稳妥保管客户资产、财务稳健及避免利益衝突。此外,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须定期向证监会呈交其经审计帐目及财务资料,证监会在有需要时亦有权进入其业务处所进行视察和调查。证监会日后会就该制度的详细监管要求作进一步咨询。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并进行12万港元或以上现金或非现金交易,须向海关关长注册。 (2)注册制度下设两个类别: 有意在业务过程中进行12万港元或以上非现金交易的交易商,须注册为A类注册人,注册要求简单直接,亦无须採取客户尽职审查及记录交易资料等措施;至于有意在业务过程中进行12万港元或以上现金交易的交易商,因应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要求,须注册为B类注册人,并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监管。如交易商只进行12万港元以下交易,则无须注册。 修订条例建立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制度,符合有关国际要求,并有助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就虚拟资产交易所而言,整全而平衡的监管框架能保障投资者,并促进负责任及可持续的行业发展。 修订条例将2023年第二季分阶段生效,让有关业界有足够时间准备新的规管要求。 经修订的条例包括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会在2023年4月1日生效,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及其他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的修订则在2023年6月1日生效。 02 全面监管 此次,香港财库局则提出要全面监管。该局建议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方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模式(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均不符合资格。 第一,虚拟资产交易所在初期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二,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应有足够财政能力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包括合乎视乎业务性质所订立的已缴款股本及流动资产要求。 第三,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及其有联系的实体企业要有良好的企业管治架构,其职员亦须具备所需的知识和经验。 第四,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及其有联系实体应以稳健的营运模式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并确保不会损害客户和公众利益。 第五,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制订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减低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所产生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六,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须把客户资产存放于有联系实体,以此将有关资产分隔。持牌人亦须落实适当的政策和管治程序,妥善管理和保管客户资产(包括虚拟资产)。 第七,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就在其平台上的虚拟资产挂牌和交易安排,落实和执行妥善的政策。持牌人容许虚拟资产在其交易所挂牌交易前,亦须就有关虚拟资产进行一切合理的尽职审查; 第八,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及其有联系实体须遵守指明的审计及披露规定,并公布经审计的帐目。 第九,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制定和实施监控政策及措施,监察在其平台上的交易活动,以识别、预防和报告涉嫌市场操控或违规的交易活动。 第十,为避免利益冲突,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及其有联系实体不可从事坐盘交易。此外,在企业架构内不同职能之间要建立适当的防火墙,以免产生利益冲突;亦须订立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雇员因进行虚拟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实质或潜在利益冲突。 香港财库局表示,虚拟资产交易所须符合相关规定,才可向香港证监会领取牌照。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如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规管要求,证监会会进行调查及执法行动,并会对违规的持牌人进行行政处分 上一页: 加拿大Fintrac MSB牌照的办理条件及要求 下一页: 佐治亚州汇款执照MTL的办理条件及要求 |